涉6.21圍警總被捕 黃之鋒周庭申覆核質疑警手令範圍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4/16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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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及周庭捕就警方向法庭申請手令提出司法覆核。(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香港眾志黃之鋒及周庭去年8月就6.21警察總部外集會被捕,警方其後向法庭申請手令,以搜查兩人的手機及周庭Facebook專頁資料。黃之鋒及周庭兩人昨(15日)就有關手令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相關手令涵蓋範圍模糊不清,且在申請人不知情下持續搜查兩人手機,不合比例地侵犯兩人的憲法權利。

申請人黃之鋒及周庭;答辯人為兩名觀塘裁判法院常任裁判官、1名東區裁判法院常任裁判官及警務處處長。申請人於入稟狀中要求法庭裁定,警方於2019年9月3日至11月6日期間,分別申請搜查置於警察總部22樓網絡安全及商業罪案調查科內的所有電子設備內的數碼內容,以及申請搜查Facebook位於太古坊的辦公室,以取得周庭Facebook專頁的訂閱人士資料等的共4份手令屬違法。

入稟狀指,兩名申請人於去年8月,就6.21警總外的集會被捕,兩人被帶往警署後將手機交出。兩人其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案件今午再提堂時,辯方以兩人準備提出司法覆核為由,申請將該案押後至7月再訊。

申請人於入稟狀中指,《基本法》29及30條訂明,香港居民的住宅及其他房屋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及秘密亦受法律保護。申請人質疑裁判官簽發的手令欠缺針對性,只是賦予警方權力搜查置於警總22樓內的所有電子設備,但並無列明與案相關的疑犯、案發地點日期和時間,亦未有列出相關數碼內容與所指稱的罪行有何關係。

入稟狀續指,《警隊條例》50 (7)條除賦予警方權力外,亦對警方的權力施加限制,單純列出所指罪行並不足夠,警方於申請手令時甚至沒有列明要搜查什麼電子設備,當中可能涉及數千部手機,申請人認為難以說所有手機的內容都對警方的調查有價值。

申請人於入稟狀中又引述上訴庭早前就警方搜查被捕人士手機的權力所頒下的判詞指,現今科技使手機已經超越基本私隱程度,因此在批准搜查時更需要取得平衡。申請人認為手令中並沒有限制警方搜查兩人手機時的內容、手法和性質等,是對兩人的憲法權利造成不合比理的侵犯。

入稟狀又指,手機與互聯網連接,因此警方搜查申請人的手機時,不僅可以看到手機內所載的資料,更可透過雲端技術等,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持續監控申請人,而且警方今次共取得3份手令,容許他們持續搜查黃的手機長達3個月時間,申請人質疑警方是以「釣魚」的手法收集資料或證據,而非針對所指稱的罪行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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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